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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8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4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王文郁、王海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文郁;王海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冀098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郁,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海洋,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王文郁与王海洋租赁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冀0983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郁于2020年1月1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7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开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3.经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河北省××××苏基西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村居住,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等措施。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7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刘恩陆代理审判员  刘 嵩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