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陈运容与张陈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容,张陈飞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64号原告:陈运容。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段小会,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容诉被告张陈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容撤回对被告张陈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