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01民终182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20-06-03
案件名称
沈阳梵西果业有限公司、沈阳澳多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沈阳梵西果业有限公司;沈阳澳多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终1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梵西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邵常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晴,女,1996年10月29日,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澳多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徐树立,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沈阳梵西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澳多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1民初7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梵西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梵西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梵西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上诉人沈阳梵西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维佳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洪晔书记员张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