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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丝绸之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沈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丝绸之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322号原告丝绸之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街255号。法定代表人凌兰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敏旻,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水芳,1965年11月30日出生,德清钟管沈氏泡花碱厂业主,汉族,家住德清县钟管镇北代舍村南罗头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丝绸之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丝绸之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83元减半交纳3042元,由原告原告丝绸之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俭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傅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