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民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阮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某。上诉人陈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0日、5月21日,原告分两次将人民币10万元存入被告帐户。同年6月,被告又将人民币3万元给付原告。现原告以被告否认上述款项系股东出资款为由,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从原告处获得了金额为7万元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而被告以上述款项系双方某某款项为由,认为该款项应在合伙承接的工程结清帐目之后,对盈余部分进行平均分配,遂成讼。原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而评价不当得利是否有合法根据,重点不是关注给付是否缺乏法律上的原因,而应关注取得是否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另外,考虑到消极事实难以举证,以及受损人对将某种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已负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也宜由主张积极事实的得利方承担。故本案宜由被告对得利后主张不予返还的合法根据进行证明。现被告对自己获得本案利益的合法性不能举证,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之风险。原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某某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应归还原告阮某某不当得利款人民币7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陈某不服原判决,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并作出上诉人归还被上诉人不当得利款7万元的判决,错误。2、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获得7万元,系工程预付款。上诉人取得利益并非缺乏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事实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及案外人赵金某某做装潢工程,由案外人赵某负责招揽业务,上诉人负责工程某某,被上诉人负责管理财务。2008年3月8日左右,三人各出资5000元,合计15000元,交由上诉人负责保管。其后,赵某接入两笔工程,第一笔工程预付款11万元,5万元直接由被上诉人拿走用于工程,6万元由被上诉人汇入上诉人帐户。第二笔工程预付款7万元,3万元直接由被上诉人拿走用于工程,4万元由被上诉人汇入上诉人帐户。故发生了被上诉人汇给上诉人10万元的情况。上诉人作为财务管理人,依约管理帐目,已经将上述10万元入帐,该款加上三人出资款15000元,入帐金额共计115000元。由于宣传、差旅、工程需要,以及发生散伙还资情况,从该115000元发生支出57207元。故目前上诉人实际保管款项为57793元。3、据上所述,本案既非股东投资款纠纷,也非不当得利纠纷,而是合伙纠纷。被上诉人汇入上诉人的10万元属于三人合伙时承揽工程的预付款,该款扣除三人合伙时的帐目支出,应由三人平均分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阮某某辩称:上诉人对自己获得利益的合法性不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诉人主张某某存在合伙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上诉人应将不当得利款返还给被上诉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围绕上诉请求和理由审理认为,2008年4月10日、5月21日被上诉人分两次汇入上诉人帐户合计10万元,其后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3万元,事实清楚。上诉人上诉主张某某及案外人赵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讼争7万元系其负责保管的工程预付款,本院审核后认为依据和理由均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所举证据的分析认证意见,不再重复。上诉人应将不当得利款7万元返还给被上诉人。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