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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程某。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年××月××日在黄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下一女,名黄某乙。期间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原告女儿抚养费每月600元至独立生活止。被告黄某甲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8年3月26日在黄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有一女,名黄某乙,现随原告生活。期间,原、被告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0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期间,夫妻双方虽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夫妻双方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和好是可能的。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条件尚不具备,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