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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郝红杰与刘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红杰,刘明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郝红杰,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被告刘明杰,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红杰诉被告刘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撤诉为由,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