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郝红杰与刘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红杰,刘明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郝红杰,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被告刘明杰,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红杰诉被告刘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撤诉为由,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