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嘉伟制丝有限公司与徐金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嘉伟制丝有限公司,徐金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72号原告德清县嘉伟制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白虎圩30号。法定代表人杨正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金泉,94803031913,汉族,家住德清县新市镇加元村拾堡里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嘉伟制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清县嘉伟制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20元,由原告沈掌根负担。审 判 员 吴玉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