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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焕玲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第七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00803号申请人王焕玲申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第七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910.00元。本次执行中,本院已于2010年2月9日将所有案款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执字第80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