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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虾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茹征伟与陆和军、严珊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征伟,陆和军,严珊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虾商初字第17-1号原告茹征伟,,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新桥小区*号楼***室。被告陆和军,,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大岙村一区**号。被告严珊飞,,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大岙村一区**号。原告茹征伟诉被告陆和军、严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陆和军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863号银色海湾公寓1幢3单元606室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陆和军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863号银色海湾公寓1幢3单元606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4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燕芬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