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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湖州金土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闫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土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闫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365号原告湖州金土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兴区江南车城d区62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伟伟,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友谊村6幢101室,身份证号330522198201033318。系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被告闫义,县青堌集镇闫庄行政村闫庄71号,身份证号××30。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土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和解,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金土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金土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湖州金土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