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文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由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孙 虹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宏伟(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