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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孙茂平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茂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493号罪犯孙茂平,于浙江省奉化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了(2006)甬东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茂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13日以(2008)甬刑执字第19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茂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茂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奖励情况:2008年度监狱记功及优秀学员和优秀报道员;2009年9月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茂��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茂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