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1民终1098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10987南京优租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南京优租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终10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优租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新浦路120号同心众创空间311室。法定代表人:解永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男,1989年10月23日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旭,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凌(系杨旭父亲),男,1959年12月9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南京优租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旭认可南京优租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给付租金7200元。南京优租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优租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优租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优租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 甫审 判 员 汪德全审 判 员 徐聪萍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成艺书 记 员 朱亚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