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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罗雷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雷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523号罪犯罗雷,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日作出了(2008)甬仑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