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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瑞彬与姜培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彬,姜培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商初字第46号原告:林瑞彬,男,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鸣山村。委托代理人:温作让,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平阳分所律师。被告:姜培东,阳镇皇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瑞彬与被告姜培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瑞彬于2010年4月23日以已与被告姜培东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瑞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1184.5元,由林瑞彬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