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韩海亚与朱静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海亚,朱静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保字第51号申请人:韩海亚。被申请人:朱静忠,成年。申请人韩海亚与被申请人朱静忠因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朱静忠所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小区×××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静忠所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小区×××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号)一处,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