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寄红与许天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寄红,许天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45号原告:方寄红,女,1941年9月10日出生,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友谊路2巷6号。被告:许天真,农民,住天台县福溪街道建明村5-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寄红与被告许天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寄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方寄红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