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90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傅共亿与应伟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傅共亿;应伟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786号 原告:傅共亿 被告:应伟定 原告傅共亿与被告应伟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傅共亿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共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共亿负担。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