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明格与王大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格,王大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26-3号原告:陈明格,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夫,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格诉被告王大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大夫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忠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