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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明格与王大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格,王大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26-3号原告:陈明格,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夫,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格诉被告王大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大夫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忠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