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边幼兰与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边幼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军。委托代理人:梁燕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幼兰。委托代理人:童洪锡、黄丹丹。上诉人浙江广大���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边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商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雅丽、陈久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大公司委托代理人梁燕贵,被上诉人边幼兰委托代理人童洪锡、黄丹丹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边幼兰于2006年2月至6月间将本案诉争的款项汇入林少美、边振皓帐户。2006年5月至2008年9月间,边幼兰以广大公司金园华庭商住楼Ⅱ标段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参加广大公司关于金园华庭商住楼工程会议并在会议纪要签名,签署广大公司金园华庭商住楼Ⅱ标段工程项目部费用支付凭证。边幼兰有否参与广大公司金园华庭商住楼Ⅱ标段��程项目部合伙经营系本案的关键,为查清事实,本案应追加边振皓、林少美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妥。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应当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商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12元,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叶雅丽审判员 陈久松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怡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