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沈亚娟、沈正发等与沈卫明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卫明,沈亚娟,沈正发,曹观宝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卫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亚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正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观宝。上诉人沈卫明因共有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卫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