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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沈亚娟、沈正发等与沈卫明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卫明,沈亚娟,沈正发,曹观宝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卫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亚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正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观宝。上诉人沈卫明因共有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卫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