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龚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某,深圳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上诉人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领用物品签收表、分配介绍信均显示龚某某入职时间在2007年12月29日。龚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07年12月24日入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包括如下方面:一是龚某某的入职时间,二是龚某某的工资标准,三是双方如何解除劳动关系的。对于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领用物品签收表、分配介绍信均显示龚某某入职时间在2007年12月29日,而龚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07年12月24日入职,因此应当认定龚某某于2007年12月29日入职,龚某某请求2007年12月24日至12月29日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第二个问题,本院认为,××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工资表显示,龚某某月基本工资为1100元,工资表虽无龚某某签名,但工资表上所列工资数额与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应当确认工资表真实有效。龚某某主张更高数额的工资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按照1100元的标准计算龚某某的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08年6月1日至5日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龚某某相应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三个问题,本院认为,龚某某主张其被公司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公司方亦不予认可,故对龚某某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关于社会保险的事项,因不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不予处理是适当的,本院予以确认,龚某某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龚某某要求××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相应待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龚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巍(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