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岱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加益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益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岱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加益,男,1964年1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岱山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舟山岱山海事处监管科兼综合科科长,曾任舟山嵊泗海事处海事管理科科长,住岱山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韩海斌,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刑诉(2009)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加益犯受贿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曙毅、毛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加益及其辩护人韩海斌,证人孙某、潘某1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二次补充侦查,于2010年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赵加益利用担任舟山海事局岱山海事处通航管理科科长等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让他人支付其个人开支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6578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2003年非法收受舟山市定海海旺达疏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某送予的人民币1500元;2003年非法收受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夏某送予的人��币4000元;2004年左右先后2次非法收受宁波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6000元,2008年期间先后2次非法收受孙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13000元,并于2006年让孙某支付其个人餐费支出人民币880元;2006年非法收受宁波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范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2004年非法收受岱油020号油船业务员王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2005年初非法收受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方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2005年4月底非法收受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胡某1送予的摩托罗拉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3000元);2005年非法收受浙普23165号船船东李某2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2005年底为非法收受舟山翔元船舶工程公司王益男送予的1台富士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万元),而用从浙江宇洋海运有限公司取得的1台清华同方电脑(价值人民币5000元)作为交换;2006年��2007年让岱山县宏平海运公司经理林帆支付其个人在OK厅消费的费用人民币1700元,让浙江省岱山县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建波支付其个人在OK厅消费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让浙江吉泰船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勇支付其个人在OK厅消费的费用人民币1700元;2008年非法收受上海凯波公司项目经理黄某2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据此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加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被告人赵加益辩解,其收到范某人民币5000元属实,但其中2200元系其代范某招待有关人员的费用,故此笔受贿额应认定为2800元;其收受王某人民币2000元属实,但该��系其介绍加油所得的回扣,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方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应是同学间的人情往来;其与王益男交换电脑属朋友间的人情往来,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其让林帆、王建波、刘勇支付OK厅消费的费用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另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赵加益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谋取利益,故被告人赵加益收受张某人民币1500元的行为属违纪,而不是受贿;2003年或2004年被告人赵加益没有为孙某所在的公司谋利,2008年被告人赵加益与孙某所在的公司没有权钱交易的行为,且被告人赵加益与孙某事前没有行贿受贿的约定,故被告人赵加益先后4次收受孙某的19000元人民币不能认定为受贿,应认定为违纪;被告人赵加益收受王某的2000元人民币系加油介绍费,与被告人赵加益的职权无关联,不能认定为受贿;方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应是同学间的人情往来;被告人赵加益没有利用职权为李某2谋取过利益,故被告人赵加益收受李某2人民币8000元不能认定为受贿,应作违纪处理;被告人赵加益与王益男交换电脑属同学间的人情往来,不能认定为受贿;林帆、王建波、刘勇为被告人赵加益支付OK厅消费的费用应作违纪处理;另鉴于被告人赵加益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要求对被告人赵加益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赵加益利用担任舟山海事局岱山海事处通航管理科(后更名为舟山岱山海事处海事管理科、岱山海事处监管科)科长、舟山嵊泗海事处海事管理科科长等职务之便,在水域工程项目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初审等过程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让他人支付其个人开支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5538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下:(一)2003年,被告人赵加益利用担任舟山岱山海事处通航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舟山市定海海旺达疏浚有限责任公司承做的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石油储运分公司码头疏浚工程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过程中,非法收受舟山市定海海旺达疏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某送予的人民币1500元。(二)2003年2、3月份,被告人赵加益利用担任舟山岱山海事处通航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舟山市普陀东海水下工程处爆破岱山县渔山附近海域“浙象机803”沉船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过程中,非法收受舟山市普陀东海水下工程处负责人夏某送予的人民币4000元。(三)2003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赵加益利用担任舟山岱山海事处通航管理科科长等职务之便,在办理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承做的常石集团(舟山)船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底礁石爆破工程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等事项过程中,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某为了得到和感谢被告人赵加益在其公司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事项上的关照,于2004年左右先后2次送予人民币共计6000元,于2008年先后2次送予人民币共计13000元。另外,2006年被告人赵加益利用担任舟山嵊泗海事处海事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之便,让孙某支付其个人餐费支出人民币88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9880元,被告人赵加益均予以非法收受。(四)2006年,被告人赵加益利用担任舟山嵊泗海事处海事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宁波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承做的舟山市嵊泗县马迹山岛礁爆破工程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等事项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范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五)2004年,被告人赵加益受岱油020号油船业务员王某之请托后,利用��任舟山岱山海事处海事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之便,示意岱山县宏成海运有限公司总经理俞某让宏成海运公司船只到王某油船处加油,后岱山县宏成海运有限公司船只向岱油020号油船加了油,为此王某送给被告人赵加益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六)2005年初,被告人赵加益利用担任舟山岱山海事处海事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做的码头工程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等事项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的子公司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方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七)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赵加益利用担任舟山岱山海事处海事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管理浙普23165号沉船打捞等事项过程中,非法收受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胡某1送予的摩托罗拉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3000元)。(八)2005年8月份左右,���告人赵加益利用担任舟山岱山海事处海事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调查处理浙普23165号船沉船事故过程中,非法收受浙普23165号船船东李某2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九)200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赵加益利用担任舟山岱山海事处监管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上海凯波水下工程有限公司铺设海底电缆线工程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等事项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黄某2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赃物摩托罗拉手机被追缴,另外被告人赵加益退清了上述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02年或2003年,当时其所在的舟山市定海海旺达疏浚有限责任公司承做了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石油储运分公司的码头疏浚工程,该工程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是经赵加益帮���办理的,事后其为感谢赵加益,也为了同赵加益搞好关系,送给赵加益人民币1500元。2、证人陶某证言证实,2003年其所在的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石油储运分公司将码头疏浚工程承包给了舟山市定海海旺达疏浚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是由舟山市定海海旺达疏浚有限责任公司向海事部门办理的。3、证人夏某证言证实,大概2002年,其所在的舟山市普陀东海水下工程处在岱山县渔山附近爆破一艘浙江象山沉船的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是由赵加益负责审批的,事后其为感谢赵加益对其公司的支持,送给赵加益4000元或5000元人民币。4、证人贺某证言证实,夏某所在的单位为打捞沉船一事向岱山海事处提出过申请,该事项由赵加益审核,由其审批。5、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所在的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在舟山嵊泗、岱山均有水下爆破业务,其为了得到和感谢赵加益在其公司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事项上的关照,并为了同赵加益搞好关系,于2004年先后2次送给赵加益人民币各3000元,于2008年分2次送给赵加益人民币3000元和1万元,另外其还为赵加益支付个人餐费大概900元。并证实其公司是挂靠舟山科特港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防工程局等单位承做上述水下爆破业务的。还证实其在赵加益妻子李某1的恳求下,在赵加益受贿一案第一次开庭时当庭否认了其送给赵加益19000元现金的经过及原因。6、证人钟某证言证实,2009年9、10月份,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就孙某送给他人19000元向孙某作过笔录,此事孙某对其讲过,同年12月底,其为孙某出庭作证推翻以前证词一事规劝孙某,叫孙某主动到检察院将事情讲清楚。7、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联系孙某、潘某1等��,要求他们在赵加益受贿一案开庭时作伪证的经过。8、证人范某证言证实,2006年其所在的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承做了舟山市嵊泗县马迹山岛礁爆破工程,其为了得到赵加益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上的关照,送给赵加益人民币5000元;并证实当时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是挂靠青岛海防工程局承做了马迹山岛礁爆破工程,并以青岛海防工程局名义向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9、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其所在的舟山科特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将舟山常石集团的礁石爆破工程分包给了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爆破工程的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是由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的。10、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所在的青岛海防工程局将舟山金海湾船业有限公司围堰坞口爆破工程分包给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并证实相关工程的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也是由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的。1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4年左右,其为感谢赵加益介绍联系一运输船到岱油020号油船处加油,送给赵加益好处费2000元。12、证人俞某证言证实,2004年赵加益打电话向其打招呼后,其就叫自己所在的岱山县宏成海运有限公司的船只到岱油020号油船加了油;还证实岱山海事处是其所在公司的行业主管单位,其公司船只的安全监管、适任船员的检查、船只进出报关等均由岱山海事处管理。13、证人马某证言证实,海运公司受岱山海事处监管的情况。14、证人方某证言证实,2004年其所在的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承做了舟山金海湾船业有限公司码头工程,期间赵加益对其公司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比较支持照顾,为此其为了同赵加益��好关系,2005年春节前在赵加益办公室以给赵儿子压岁钱的名义送给赵加益2000元人民币;并证实其用其它发票在公司报销冲抵了上述2000元人民币。15、证人胡某1证言证实,其为了感谢赵加益在其所在的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打捞沉船作业许可证过程中的帮忙和支持,送给赵加益1只摩托罗拉手机。1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05年左右,其为了得到赵加益在负责处理其所有的浙普23165号沉船事故过程中的关照,多次叫潘某1到赵加益处说情,事后其为了感谢赵加益,按潘某1提议并由潘某1代其送了1台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电脑或8000元现金,该笔钱款由潘某1从欠其的款项中扣除。17、证人潘某1证言证实,其为李某2沉船事故处理一事多次到赵加益处说情,事后李某2为了感谢赵加益委托其送给赵加益人民币8000元,该笔钱款其从欠李某2的款项中予以扣除;还证实其在赵加益妻子李某1的要求下,在赵加益受贿一案第一次开庭时其当庭只承认送给赵加益5000元人民币的经过及原因。18、证人潘某2证言证实,浙普23165号船因海损事故到其所在的保险公司理赔情况。19、证人黄某2证言证实,大概2008年10月份,其为了感谢赵加益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过程中对其所在的上海凯波水下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照,送给赵加益人民币1万元;还证实上述事项系其向公司董事长戴某提议,戴某叫其经办的,此事公司总经理胡某2也知情。20、证人戴某证言证实,2008年10月份,其与黄某2等人商量后,由黄某2送给赵加益人民币1万元,送钱的原因是为了感谢赵加益对其所在的上海凯波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办理铺设海底电缆线工程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事项上的关照。21、证人胡某2证言证实,黄某2代表公司送给赵加益人民币1万元一事,其是知情的。22、书证疏浚工程合同书,证实2003年3月舟山市定海海旺达疏浚有限责任公司承做了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石油储运分公司码头疏浚工程,双方约定有关许可证由舟山市定海海旺达疏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23、书证舟山海事局关于限期打捞清除“浙象机803”沉船的通知,舟山市普陀东海水下工程处出具的“浙象机803”沉船探摸报告、竣工检测报告,“浙象机803”沉船爆破清障工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及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监督联系单,证实2003年舟山市普陀东海水下工程处办理“浙象机803”沉船爆破清障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事实。24、书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初审意见表、工作单、审批意见以及安全监督联系单,证实青岛海防工程局作为施工单位向海事部门��请马迹山矿石码头水下炸礁、清礁作业许可证一事,赵加益参与过审核,青岛海防工程局就上述事项的联系人是范某。25、书证舟山科特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常石集团(舟山)船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初审意见表、工作单以及安全监督联系单,证实赵加益与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承做的常石集团(舟山)船业发展有限公司秀山工程有工作上的关系。26、书证船只签证登记表,证实岱山县宏成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船只到岱山海事处签证情况。27、书证水上水下施工工程初审审批表,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证实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作业的岱山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六万吨码头改建扩建施工及高亭港区万吨级通用码头建造工程水上水下施工审批情况。28、岱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岱价认字(2009)第108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赃物摩托罗拉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29、书证浙普23165号船船东李某2与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沉船打捞协议,水上水下施工工程初审审批表,海事行政许可内部工作流程单,证实赵加益与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的打捞沉船作业许可证事宜有工作上的关系。30、书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项目任务书、浙普23165号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关于浙普23165号船要求海事鉴证申请报告,证实赵加益参与浙普23165号沉船事故调查工作的情况。31、书证赔款收据证实2005年7月李某2收到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保险赔款的情况。32、书证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水上水下施工工程初审审批表,证实赵加益与上海凯波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的铺设海底电缆线工程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事项有工作上的关系。33、舟山海事局出具的赵加益简历证明及任职文件,被告人赵加益的干部履历表、户籍证明,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赵加益的身份、任职、职责情况及案发、退赃情况。34、被告人赵加益供述在案,所供与前列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加益收受张某人民币1500元的行为属违纪,而不是受贿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加益与证人张某的供述与证言均一致证实因被告人赵加益负责办理舟山市定海海旺达疏浚有限责任公司承做的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石油储运分公司码头疏浚工程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为此张某送钱给被告人��加益,因此被告人赵加益明知而收受,显然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应依法认定为受贿,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加益先后4次收受孙某的19000元人民币不能认定为受贿,应认定为违纪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先后4次送给被告人赵加益上述钱款,是因其所在的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在舟山嵊泗、岱山均有水下爆破业务,孙某为了得到和感谢赵加益在其公司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事项上的关照,并为了同赵加益搞好关系,对此被告人赵加益与证人孙某的供述与证言能够证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赵加益明知而收受,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受贿,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加益提出其收到范某人民币5000元属实,但其中2200元系其代范某招待有关人员的费用,故此笔受贿额应认定为2800元的辩解,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加益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一直供述其收受范某5000元人民币后用于个人消费,证人范某证言也证实其为了得到被告人赵加益在其公司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事项上的关照而送给赵加益人民币5000元,现被告人赵加益当庭辩解上述5000元中有2200元系其代范某招待有关人员的费用,这一辩解既得不到证人范某的证实,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且被告人赵加益推翻以前供述缺乏合理的理由,故根据被告人赵加益与证人范某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言足以认定上述受贿金额应为人民币5000元,因此上述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加益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加益收受王某的2000元人民币系加油介绍费,与被告人赵加益的职权无关联,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解意见,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益与岱山县宏成海运有限公司有工作上的关系,被告人赵加益正是利用了其为该公司船舶海事鉴证等职务便利,向该公司总经理俞某打招呼,帮助王某从岱山县宏成海运有限公司承接了加油业务,王某为此而送给被告人赵加益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因此被告人赵加益明知而收受,显然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应依法认定为受贿,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加益及其辩护人提出方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应是同学间的人情往来的辩解意见,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送上述钱款给被告人赵加益,是为感谢被告人赵加益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事项上对方某所在公司的关照,而以给被告人赵加益儿子压岁钱名义送予被告人赵加益,是形礼实贿,被告人赵加益明知而收受,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受贿,故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加益没有利用职权为李某2谋取过利益,故被告人赵加益收受李某2人民币8000元不能认定为受贿,应作违纪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2送给被告人赵加益人民币8000元,是为了感谢被告人赵加益在调查处理其所有的浙普23165号沉船事故过程中的关照而送予,对此事实被告人赵加益的供述与证人李某2、潘某1的证言均能予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赵加益明知而收受,显然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应依法认定为受贿,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底,被告人赵加益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舟山翔元船舶工程公司王益男送予的富士通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赵加益则从浙江宇洋海运有限公司取得的清华同方电脑(价值人民币5000元)作为交换,并为其谋取利益一节,对此被告人赵加益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赵加益与王益男交换电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能认定为受贿。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加益出于工作、生活上的方便目的,以台式电脑换笔记本电脑,以物换物,受贿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故上述指控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或2007年,被告人赵加益利用职务之便,让岱山县宏平海运公司经理林帆支付其个人在OK厅消费的费用人民币1700元,让浙江省岱山县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建波支付其个人在OK厅消费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让浙江吉泰船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勇支付其个人在OK厅消费的费用人民币1700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一节,对此被告人赵加益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赵加益让林帆、王建波、刘勇支付OK厅消费的费用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应作违纪处理。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加益在OK厅消费前打��话联系林帆、王建波、刘勇,在对方认同请客后,以对方名义记帐消费,实际上是被告人赵加益要求并接受对方的请客,不宜以受贿论处,故上述指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加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38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加益能主动交代公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加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四年八月十日止)。二、被告人赵加益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剑慧人民陪审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佩峥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