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耀升与应文龙、朱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耀升,应文龙,朱金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623号原告施耀升,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建镇宅村新溪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5206225558。委托代理人:杨柳春,浙江缙云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文龙,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光瑶村花园路1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0718261X。被告朱金香,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光瑶村花园路1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210165345。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耀升与被告应文龙、朱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耀升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金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朱金香的起诉。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咪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