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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35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1月28日,被告徐某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被告徐某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某某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元),利息按2分结。具借人:徐某某2006.1.28号”。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48000元(利息计算至2010年1月28日止,以后另计),合计人民币9800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审查处理结果表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二,被告徐某某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对利息的约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某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000元,并支利息48000元(计算至2010年1月28日止,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合计人民币9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550元,由被告徐某某、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受理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楼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