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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唐××有限公司、嘉兴市××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象催字第2号申请人:嘉兴市××唐××有限公司。嘉兴市××塍工业园区××路。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申请人嘉兴市××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嘉兴市××唐××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浙江DB/010476300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浩宇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三和袜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09年10月29日,到期日期为2010年4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嘉兴市××唐××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 敏审 判 员  励先国审 判 员  何 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