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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甲与杨甲、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杨甲,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胡甲。法定代理人:胡乙。委托代理人:叶甲、叶乙。被告:杨甲。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与被告杨甲、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甲对原告之伤残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羽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