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甲与杨甲、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杨甲,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胡甲。法定代理人:胡乙。委托代理人:叶甲、叶乙。被告:杨甲。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与被告杨甲、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甲对原告之伤残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羽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