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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厂与青浦××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厂,青浦××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229号原告:平湖××××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工业园区。代表人:王××。被告:青浦××厂,住所地:上××××室。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厂与被告青浦××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厂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苏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