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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冯炳权与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炳权,陈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89号原告:冯炳权,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志祥,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炳权诉被告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炳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炳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黄文琼审判员  邹建祥审判员  施亚萍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