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冯炳权与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炳权,陈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89号原告:冯炳权,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志祥,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炳权诉被告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炳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炳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黄文琼审判员 邹建祥审判员 施亚萍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