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与丁国华、周春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丁国华,周春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15号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卫华。委托代理人:屠洁扬。被告:丁国华。被告:周春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丁国华、周春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