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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黎明与刘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刘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黎某,男,199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系原告父亲。被告:刘锦,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刘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对被告刘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