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黎明与刘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刘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黎某,男,199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系原告父亲。被告:刘锦,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刘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对被告刘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