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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有限公司与嘉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宁××××有限公司;嘉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12号原告:海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科技工业××西区。法定代表人:左××。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嘉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有限公司与嘉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嘉善××有限公司的财产人民币1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海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蓁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