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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陶某与方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85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蔡丰荣。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方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