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谢建华与薛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华,薛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443号原告:谢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晓乐、薛建东。被告:薛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华与被告薛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华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建华撤回对被告薛迪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谢建华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4400元受理费)。审判员 涂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