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岑某某与德清××××高压绝缘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某,德清××××高压绝缘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48号原告岑某某。委托代理人徐甲。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德清××××高压绝缘材料厂,住所地德清县××××村。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徐乙。原告岑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德清××××高压绝缘材料厂(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天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新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2月23日向原告购买压机二台及镙丝,合计价值46000元,扣除原告原欠被告的20000元,被告当场支付现金6000元,尚欠原告20000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09年11月2日为2597元)。并提供下列证据:原告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情况各1份、协议1份。被告辨称,欠原告20000元货款是对的,其实以前是原告欠被告货款2万多元,向原告催讨了5年,原告拖欠未付,才同意把原告压机作价20000元抵货款,而原告硬要把5副模具作价20000元暂抵押给被告为其加工产品,被告在原告准备好的协议上签了字,不知成了买卖关系,现同意把5副模具退还给原告。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协议1份,要求证明2008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压机二台及镙丝,合计价值46000元,扣除原告此前尚欠被告的20000元,被告当场支付现金6000元,尚欠原告20000元的事实;经被告质证,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原、被告买卖关系原先是原告欠被告2万多元货款,被告催讨5年多,原告一直未支付,才硬要抵货给被告的,且模具是为今后加工产品的,可以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是没有道理的。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协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由于协议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当从主张之日起算,而原告没有提供催讨货款的证据,应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1份,双方约定,原告欠被告货款20000元。现被告向原告购买二台压机、φ4、φ5、φ6镙丝779.8公斤,纸箱1000只,共计人民币46000元,扣除原告此前欠被告的20000元,支付现金6000元,尚欠20000元。协议未约定付款期限。协议签订后,原告至起诉时,未向被告催讨过货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关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由于协议中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当从主张之日起算,而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向被告催讨货款的事实,应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于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协议,被告要求退还5副模具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未付,是引起本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清××××高压绝缘材料厂欠原告岑某某货款200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德清××××高压绝缘材料厂偿付原告岑某某利息损失自本案起诉之日2010年1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82.5元,原告岑某某负担16元,被告德清××××高压绝缘材料厂负担166.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德清法院廉政监督意见表案号(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48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独任审判员杨新良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诉讼中称谓)原告岑某某联系方式(住址及电话)慈溪市逍林镇福合院村沙滩路264弄20号。被告德清××××高压绝缘材料厂德清县××××村。意见内容注:1、本意见表专为当事人投诉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规定等不廉洁行为而设。2、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3、本表附有内容事项;4、填写后请投立案庭意见箱或寄德清县人民法院监察室收,邮编:3132005、举报电话:0572-8076272。举报电子邮箱:dqfy001@163.c0m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