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黄××、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黄××,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84号原告:陈××。被告:黄××。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佳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