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998号原告裘某。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