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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998号原告裘某。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