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朗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解学军、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朗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鸿溪,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被执行人:解学军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宋佳佳。西安朗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解学军、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0)西证经字第1042号公证书及(2010)西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朗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朗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22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