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芝丽与应文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丽,应文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624号原告:王芝丽,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1270109,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海棠新村4幢39单元201室。诉讼代理人符士勇,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文池,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09130036,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教善巷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芝丽与被告应文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芝丽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王芝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秩顺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高 玲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