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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芝丽与应文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丽,应文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624号原告:王芝丽,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1270109,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海棠新村4幢39单元201室。诉讼代理人符士勇,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文池,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09130036,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教善巷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芝丽与被告应文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芝丽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王芝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秩顺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高      玲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