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1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审 判 员 鲁国强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