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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1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审 判 员  鲁国强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