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90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张帅与李梦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帅;李梦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02民初68号 原告:张帅,男,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字巧,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梦雅,女,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张帅与被告李梦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字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梦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550.6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梦雅为做生意于2019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45500元,后于2019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总计55500元。后偿还了8949.36元,现欠46550.64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梦雅未提交答辩状亦无其他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原告张帅向被告李梦雅银行账户转账汇款45500元,2019年10月3日,原告张帅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梦雅转账汇款10000元。原告张帅自认被告李梦雅已经偿还了8949.36元,尚欠46550.64元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及聊天截图、当事人陈述、证人白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并结合证人白某证言,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550.6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梦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梦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帅借款本金46550.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梦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英杰 审 判 员 回海峰 人民陪审员 吴忠荣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