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知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道××司与宁���××而××建材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道××司,宁波××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知初字第5-1号原告:上海××道××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0729478-9)。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顾路镇顾徐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宁波××而××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0519-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湖山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道××司与被告宁波××而××建材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道××司于2010年4月20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而××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380.1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而××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380.1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彬彬审 判 员 章华明代理审判员 吴占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俞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