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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同安与冯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同安,冯泽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396号原告郑同安,退休,华市东方明珠花园C17幢3单元10室。被告冯泽秀,凰山小区25幢2单元301室。原告郑同安为与被告冯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同安撤回对被告冯泽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