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78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20-05-13
案件名称
李福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福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1437号原告:李福宝,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东风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毅刚房产综合办公楼。本院在原告李福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梦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