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岱山县高亭镇小高亭制冰厂与刘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高亭镇小高亭制冰厂,刘平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73号原告岱山县高亭镇小高亭制冰厂,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闸口二村。法宝代表人高永龙,系厂长。被告:刘平安,县高亭镇振东弄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岱山县高亭镇小高亭制冰厂诉被告刘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岱山县高亭镇小高亭制冰厂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伟审 判 长 叶剑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