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谯民二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鄄城县怀宇某科技产品经营部与亳州市第五完全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鄄城县怀宇科技产品经营部,亳州市第五完全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二初字第0050号原告:山东省鄄城县怀宇科技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怀宇科技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负责人:吴延华,怀宇科技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周林,安徽胜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亳州市第五完全中学。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五林,该中学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鄄城县怀宇科技产品经营部诉被告亳州市第五完全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宇科技经营部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市第五完全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宇科技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鄄城县怀宇科技产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亳州市第五完全中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省鄄城县怀宇科技产品经营部负担。审判长 许 叶审判员 徐爱莲审判员 桑海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