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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执二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乔桂侠与朱瑞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桂侠,朱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执二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乔桂侠,女。被执行人朱瑞杰,男。乔桂侠与朱瑞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16日,乔桂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瑞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朱瑞杰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瑞杰的收入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