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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东商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玉电器××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玉电器××有限公司,金华市××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东商初字第1871号原告杭州××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新街镇。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金华市××制××有限公司,金东区曹宅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杭州××玉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玉电器××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市××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玉电器××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金华市××制××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玉电器××有限公司购买pvc塑料材料,2007年10月30日对帐后,被告金华市××制××有限公司总共欠原告货款78400元,并约定于2008年6月份前全部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8400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4.27‰计算)。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帐单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金华市××制××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予以确认,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诉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由被告金华市××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杭州××玉电器××有限公司货款78400元,并自200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4.27‰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被告金华市××制××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祖华审判员  宋志坚审判员  邱 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青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