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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祁小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小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小育,无业。199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5年2月因减刑被释放。200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2009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小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祁小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祁小育与张秦(已判刑)经商量后,将张秦于2009年6月在本市碑林区白庙村菜市场门口盗窃并藏匿于本市含光路唐城宾馆附近居民小区的1辆陕A×××××长安之星面包车(评估价值20500元)转移至本市长安区内苑村农家乐,由被告人祁小育从中联系,以该车通过赌博抵押得来的名义,通过薛海龙以5000元将该车卖给高西文,所获赃款二人分配后挥霍。破案后,被盗车辆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祁小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抓获证明、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指认照片、买卖协议、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祁小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小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小育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祁小育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唯被告人祁小育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小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0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欣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 来源:百度“”